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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台灣法律網電子報第2687期:文章由 姜智逸律師 撰寫」
 
母親離婚取得孩子監護權後,可以把孩子的姓改為母姓嗎?(新修訂)
 

歷經千辛萬苦,終於爭取到子女監護權的母親,幾乎都會對孩子冠上父親的姓而感到困擾,請問,有沒有辦法把孩子的姓改成母姓呢?

這個問題經常擾離婚的母親,原本依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姓名條例増訂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一款,作為更改姓氏之事由,而且無須父母書面同意即可更改,在是在民法第1059條規定修正後,子女稱姓規定已有新規定,原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也已刪除,日後孩子的父母必須依民法規定處理子女稱姓問題。

依照民法第1059條規定: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從這個條文來看,離婚後取得監護權的母親,還必須父親的書面同意才能把孩子的姓從母姓,因此如果母親想要孩子從母姓,在現行法規定下,只有兩個方式,一是在孩子出生登記前,父母以書面約定孩子的姓從父姓或從母姓,另一則是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的姓氏,相較於修正前法律,改姓的規定變得更嚴格了,也提醒父母要特別注意。

文章出處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job_id=141137&parent_path=,1,448,&article_category_id=1140&article_id=72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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